池政办秘〔2024〕81号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葡京国际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是政府对企业实施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公交运营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成本规制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成员单位由市发展与改革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和贵池区政府、各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成本规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激励与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制补贴是指在现行票价体制和公交规模基本稳定的条件下,以企业成本规制监审数据为依据,核实企业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和收入指标等,确定当年补贴额度。
成本规制监审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开展,由市成本规制联系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成本规制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制成本范围
第七条 规制成本包括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第八条 营运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折旧与摊销、车辆保险和其他营运业务费。
第九条 人工成本是指从事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工会等经费。人工成本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成本发生关系分类计算。
(一)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车辆数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两类。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公交车数量计算。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12。
年均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车辆数)/12。
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1.2。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值规制;等于或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规制。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前三年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的均值。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数按人车比标准值核定。
(二)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非公交车驾驶员两类分别计算,人数由人车比和营运车辆数规制。
工资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工资为基数,增幅不高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工资总额实际数与测算数相比,若超过测算数限值,取测算数上限值。
(三)“五险一金”,按规定缴纳,据实核定。
(四)职工福利、工会等费用计提比例按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未超过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
第十条 能耗费是指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和电力消耗费用,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一)某车型能耗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实际能耗/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千公里实际能耗计算标准值)。
能耗合理值根据实际能耗分别计算,若实际能耗在标准值的基础上浮动5%以内的,据实计算规制成本;若浮动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上浮或下浮5%计算规制成本。
(二)能耗单价按照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计算。
能耗费=∑某车型能耗合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能耗单价。
第十一条 保修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保修发生的材料费支出,包括车辆零配件费等费用。保修费按车型分类别计算。
(一)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实际值/3。
(二)保修费=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年度行驶总里程/1000。
(三)保修费按实际发生值与测算值综合评价核定,实际发生值超过测算值取测算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值取实际发生值。
第十二条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
(一)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某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轮胎消耗费用实际值/3。
(二)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1000。
(三)轮胎消耗费按实际发生值与测算值综合评价核定,实际发生值超过测算值取测算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值取实际发生值。
第十三条 折旧与摊销是指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一)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与公交运营无关及非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二)公交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计入规制成本,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三)公交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残值率1.5%,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按照同类型最近年度的适用值确定。
第十四条 车辆保险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按照规定购买的法定险及商业保险支出,按实际缴纳数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五条 其他营运业务费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如安全费、车辆通行费、办公用房租赁、站场租赁和站亭(站牌)维护、信息化设备维护及网络通信费、公交公益广告制作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六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包含办公费、水电费和按规定计提的安全费;
(二)财务费用。包括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及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标准值,为企业按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及附加总额,以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八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九条 规制成本=每千公里成本标准值×核定的运行里程。
(一)每千公里成本标准值是指营运成本、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成本之和,除以核定的运行里程。
(二)核定的运行里程是指核定的企业当年实际运行里程数,其确认原则以卫星定位里程数为准,并结合统计报表等佐证资料,数据不能联网联控或未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等导致不能提供详实佐证资料的,不得计入当年运行里程范围。
规制成本按实际发生值与测算值综合评价核定,实际发生值超过测算值取测算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值取实际发生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由市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第三章 收入指标设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包括: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车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企业的广告、外修、租赁等收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等收入。
(四)补贴收入,包括各级政府给予的专项及其他补贴。
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第二十二条 规制收入标准值根据以下方式分类确定: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标准值根据经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的标准值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规制收入、规制成本的调整与修正:
(一)除营业外收入(含补贴收入)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收入为规制收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收入的,据实作为规制收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显偏低的,由市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为促进企业提质增效,除人工成本、车辆保险费、税金及附加以及新购车辆新增折旧外,其他成本费用总额应逐年压缩,其中:管理费用年度压缩率不低于3%。
第四章 规制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公交规制补贴是指对企业公交成本合理值与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成本规制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规制补贴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建立规制补贴分级承担机制。
城区开通至高新区、经开区、江南集中区的城市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市级与受益地政府(管委会)按辖区内年运营里程占比分级承担,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区开通跨区域城际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开通域内循环城市公交线路的规制补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规制补贴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为与年度预算编制相衔接,每年10月底前,由市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年度核定的规制补贴数上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方案,报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实行补贴资金统筹拨付机制,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经审批的企业成本规制审计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待年底通过体制结算扣缴各地应承担的成本规制资金。企业要通过内控机制、开源节流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降本增效。
第二十九条 规制补贴拨付与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挂钩,挂钩比例不低于20%。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部分区域,不包括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2020年10月1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20)29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至本办法印发前期间的成本规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的公交成本规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